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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22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以全院课堂教学为主的各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坚持服务教学中心工作,遵循科学性、客观性的原则;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馈教学质量评价信息;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平等交流,共同提高,积极鼓励和引导教师在教学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行“二级督导、全员覆盖”的制度,由院级教学督导组和教学单位督导共同承担。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有专职和兼职两部分人员组成,专职教学督导由质量管理(评建与督导)办公室相关人员担任;兼职教学督导由各教学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院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各教学单位督导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日常教学工作体系中,建立听课、评课制度,对本单位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聘任

第六条 院级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聘期1年,可连续聘任;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院也可提前解聘。专职教学督导由学院负责聘任;兼职教学督导由各教学单位推荐,每个教学单位须推荐一名(单位负责人除外),学院审核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七条 任职条件:

1.职称条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具有讲师职称的优秀教师可以做兼职督导。

2.资历条件:应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

3.素质条件:应熟悉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公道正派的品德和实事求是、认真热情的工作作风,具有较高的威信。

4.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内容

第八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学院或教学单位以课堂教学工作为主的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以督导课堂教学为切入点,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按学院相关规定,监督和指导各个教学环节,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2.专项检查:开展的期初、期中、期末等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巡视,试卷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3.考核与评定:参与学院组织的新进教师的试讲、教师教学竞赛的评定、教学事故的认定以及对任课教师教学水平的评定等。

4.督查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状态,对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和青年教师(助教或无职称教师)的听课工作量每个月进行统计、核查、存档。

5.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教学单位主要教学督导工作内容:

1.随机对本单位或担任本单位课程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进行听课与指导,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及时将听课意见与被听课教师进行交流。

2.参与本单位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熟知本单位的教学安排,特别要把课程标准、教学进度、备课教案、课堂组织、作业批改、授课质量、实践教学等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

3.配合学院教学工作重点,参与本单位教学专项工作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促进教学改革的好经验。

4.督查本单位教学档案建设,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等相关教学档案,及时发现在各教学环节出现的问题,找准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反馈本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参与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水平考核,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水平、质量和工作状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应召开1-2次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专职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152节,即每周平均听课8节。兼职教学督导中,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期听课76节(含原每学期基本听课任务38节),即每周平均听课4节;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每学期听课38节,即每周平均听课2节。兼职教学督导按10个月进行补贴,每人每月补贴380元(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兼职督导在原有38节基本听课任务基础上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听课范围,原则上要覆盖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尤其是新进青年教师或学生反映较差的教师。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在深入课堂听课时,需佩戴督导工作牌,重点核查教师对课程内容的熟悉程度、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师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课件的规范程度、教师的实训设计方法、实训内容与岗位职业能力的匹配度等,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填写好听课记录本。听课后,原则上要与任课教师进行有效地交流,肯定优点,指出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听课、评课期间如发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院质量管理(评建与督导)办公室,按学院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质量管理(评建与督导)办公室每月对督导听课记录进行汇总整理,经领导审查后及时反馈到相关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或有关部门需在1周内将整改措施报送质量管理(评建与督导)办公室,作为二次听课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提出的原则性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管理(评建与督导)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由质量管理(评建与督导)办公室组织复核。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质量管理(评建与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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